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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5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4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2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507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206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904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3年2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2年1-12月和2013年1月的增加额。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仍按调整前待遇支付渠道支付。

五、审核程序

用人单位应填写《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核表》(表样附后),携带2011年《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核表》或原享受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六、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党和政府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职工待遇标准调整工作。

附件:1.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审核表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核表

3.2012年调整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花名册

4.2012年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花名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 家 口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月6日

抄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月6日印发

标签:   工伤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工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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