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局势、激发市场活力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内容如下:
【发文政策】: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6﹞19号
【执行时间】:2016年7月1日
政策内容疑问解答:
一、具体调整了哪些内容?
1、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2、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
3、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
二、社保费率调整,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影响吗?
当前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主要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医保报销主要与报销范围与报销比例相关,均不涉及缴费费率因素。因此,只要现有社保待遇发放标准不改变,后期待遇就不会受到费率调整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