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社保条例规定,江苏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了完善江苏社会保险制度,规范江苏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工作,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江苏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条例,结合江苏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本条例于2004年实施,迄今位置已经实施是余年,期间经过两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在2012年,修正之后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文件】: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执行时间】:2004年2月1日
【相关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