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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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