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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提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登记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地解决大龄失业人员的生产生活难题,更好地保障距法定退休不足2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针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关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请示》(杭劳社就[2007]262号),下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第B20071939号公文处理简复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是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签订就业承诺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是杭州市区已申报灵活就业,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限内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其灵活就业期间杭州市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的缴费总额确定。享受上述待遇人员的《失业证》由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就业援助证》由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  此项政策的实施期限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相同,即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年底。目前,该项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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