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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2016-10-24 08:00:17 无忧保
  近日,省人力社保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6号),明确企业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的具体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是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浙人社发〔2014〕96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作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人力社保局将于7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其中夏季防暑降温落实情况就是三项重点监察检查内容之一。专项检查期间,检查执法人员将深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违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等问题,将依法予以查处,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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