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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公布(2005-11-07)

2016-10-25 08:00:12 无忧保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根据恢复或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基本满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的原则,杭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布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1   髋离断大腿假肢 具   10000
 2   大腿假肢    具   9000
 3   小腿假肢    具   5550
 4   足部假肢    具   1980
 5   肩离断假肢   具   4500
 6   上臂假肢    具   3980
 7   前臂假肢    具   2580
 8   部分手假肢   具   1230
 9   假手指     具   150
10   矫形器(颈)  件   160
11   矫形器(腰)  件   250
12   矫形器(胸)  具   2010
13   矫形器(大腿) 具   1600
14   矫形器(小腿) 具   400
15   矫形鞋     双   360
16   轮椅      辆   850
17   拐杖      付   140
18   假眼      只   5000
19   眼镜      付   150
20   助听器     只   950
21   假牙      颗   300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  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确认决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日。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工伤职工凭《确认书》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内容、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经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更换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书面申请、原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说明书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更换手续。(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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