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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得为雇员缴纳社保

2016-11-01 08:00:12 无忧保

  张某等4人是某个体商场的营业员。工作一个月后,老板称她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在商场工作。但当张某等问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一事时,老板说,商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才五六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等不解,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

  据了解,《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商场雇佣张某等4人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商场规模虽小,但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商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商场已为张某等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表示,如今有些个体户,以企业小为由拒绝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非是想少缴社保等费用。其实这不但坑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给个体户带来隐患,如果一旦出现意外或纠纷,没有合同的约束,个体户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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