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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2005-03-09)

2016-11-15 08:00:12 无忧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应按规定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的社会中介机构自2000年起已逐步与政府部门实行了脱钩改制,变成了合作制或合伙制单位(非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后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大部分都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有部分实行脱钩改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继续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带来了困难。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劳动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制订了我市《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对已实行脱钩改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保问题和人员退休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行脱钩改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脱钩改制后实行合作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脱钩改制后实行合伙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已实行脱钩改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仍在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意见》下发次月2005年1月起停止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手续。原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实行脱钩改制后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继续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年限及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对于脱钩改制至文件下发期间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待遇计算问题。基于脱钩改制后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虽不符合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事实上已在参加的实际,允许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计算办法计发退休待遇,并由原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核定退休待遇,但今后待遇调整必须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不论从制度或参保都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重新制订我市事业单位退休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否则,将会影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的健康发展。清理规范已实行脱钩改制后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问题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制度的一大措施。

标签:   社会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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