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解答-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一、关于按照试点政策扣缴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处理问题。按照相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职工,将返还个人缴费部分。其中: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扣除已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职工个人缴费将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账户,待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个人扣款额重复问题。新制度正式实施后,原试点政策个人已缴费部分按新政策统一规范和清算,即原试点政策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退还,同时再按新政策规定予以扣缴。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缴费形式和比例问题。制度改革后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工个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单位与职工个人须分别按照缴费基数8%和4%缴纳职业年金。四、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问题。对于改革前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关于无编人员能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方可参保,未纳入编制管理人员应依法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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