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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享受医保报销及退休时等医保问题-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3-27 08:00:02 无忧保
问题: 我是农民工,1961年生,于2004年7月在市内一单位打工时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由单位为我交了3年,解除合同后我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至今,其中医保是按4.8%交的,我想问的是我应缴费多少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呢?如果办理退休时还要补缴医保费用吗或者应补多少?象我这种情况是按宜昌市新的职工医保办法还是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呢? 谢谢. 市人社局回复 答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关注,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 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 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咨询!祝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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