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办理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够?-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时,
1、医保缴费年限最低要缴足多少年?
2、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是否要进行一次性清算?这个费用是个人承担还是单位承担?
谢谢!
市人社局回复
答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关注,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
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制度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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