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保险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人事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字[1995]84号)、张家口市人事局《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人字[1996]8号)、张家口人事局《关于开展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张人字[1996]23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驻张部队职工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张社险[1999]2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认真填写各项申报内容,单位没有增减人员、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时,只报送结算表。申报内容要求填写完整,特别是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缴费总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要正确。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有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正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确定的缴费工资口径填报。(1)、党政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技术工人)的工资基数: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职务津贴、误餐费、烤火费、物价剩余补贴津贴、住房补贴、其它。(2)、党政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普通工人)的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误餐费、烤火费、物价剩余补贴津贴、住房补贴、其它。(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误餐费、烤火费、物价剩余补贴津贴、住房补贴、其它。(4)、执行(参照)公务员工资管理的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津贴、物价剩余津贴、烤火费、误餐费。(5)、人才中心缴费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人事档案工资。(6)、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高不超过市上年度社平300%。3、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8%。(2)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双22%,个人为8%。(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双22%,个人为8%。(4)军队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3%,个人为5%。(5)聘用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6)人才交流中心缴费比例为22%,个人为8%。申报方式:一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二是手工填写《上缴结算表》申报;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是指人员档案人事关系调转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范围(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说基金统筹范围)流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不同行政地区之间人员流动等情形,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需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账户对账单、养老保险卡等三项内容。跨地区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需出具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其原所在单位参保证明。已按规定参保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和上述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未按规定参保的,按调入地的有关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减少人员的停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减人情况人员调出、辞职、辞退、解除合同、除名、上学、攻读硕士学位、入伍、出国(境)定居、录警、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在职死亡、判刑、拘役等原因减少人员,办理停保手续。(1)人员辞职应提供辞职审批表;(2)辞退人员应有辞退文件、决定;(3)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4)除名决定;(5)攻读研究生录取通知书;(6)入伍登记表或通知书;(7)出国、出境情况证明;(8)录用文件及审批表,聘干审批表以及录用国家公务员文件及相关审批表;(9)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10)判决书。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位成建制改制或跨统筹地区转移。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先办理停保手续,再转出养老保险关系。(1)、对调入地尚未推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由本人保管,个人账户基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待调入地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2)、如调入单位所在地已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按照以下手续进行:a、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十);b、出具调令及复印件;c、档案存入人才交流机构的,提供存档合同或协议;d、审核养老保险手册,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e、填写表十四,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机构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并加盖公章。3、转出个人账户基金按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执行:(1)1996年1月-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含息);(2)1997年1月-2005年12月的个人缴费11%的规模(含息);(3)2000年1月至调出前上一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4)2006年1月的个人缴费8%划入(含息);(5)调出当年个人账户本金。4、参保人员辞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原因,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档案人事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上述人员如一时不能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由个人保存,个人账户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不得提取。待再参加工作或再就业后,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6、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为警察或公务员后,身份发生变化,即可停缴养老保险费。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社保局审核后,记入个人账户,由社保局予以封存,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不退、不转。7、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调转指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社保机构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其个人账户基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管。8、要求开具养老保险证明的单位、个人,需提供以下手续:(1)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内): (2)单位人事部门对其本人身份的证明;(3)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证明(见附表)。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1、出国(境)定居的人员,一次性结清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手续如下:(1)、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本人出国(境)定居的有效材料(移民、护照、出境等方面的国内、国外审批机关材料);(2)、由单位填写出国(境)定居人员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将个人缴费部分发给个人。2、在职人员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手续如下: (1)、由单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2)、由单位负责填写在职人员死亡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单位将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3、离退休人员死亡的,自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手续:(1)、由单位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400元丧葬费。4、劳动合同制工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和计划内临时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金,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5、农民合同制工人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返乡务农,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按每缴费满一年计发2个月工资的办法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什么是个人账户?答: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的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的专门账户,是每个工作人员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主要依据之一。退休政策在国家未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前,退休费计发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条件执行。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按以下条件办理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人,按以下条件办理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从事特重、高空工种满十年,井下、高温工种满九年,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职政策1、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2、计发比例1993年10月1日后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人员:(1)退职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职生活费为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60%计发;(3)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按50%计发(只适用1993年工改)。提高离退休待遇政策在国家未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前,仍执行国家、省现行的提高待遇政策,提高待遇范围包括:1、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包括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代表);2、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为工人的;3、1965年以来,在全国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工人;4、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以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5、出席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6、1983年4月召开的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上表彰的857名优秀教师;7、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退休时是干部的复员、转业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8、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以后被招收为工人的;9、获得国家自然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10、其它奖励,如出席全国公安、检察、司法系统表彰命名大会的个人代表等;11、市管优秀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2、基层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市特级教师、中小学男任教30周年、女任教25周年;14、全国杰出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对退休干部提高退休费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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