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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未退休参保人员去世后可以享受哪些丧抚待遇?-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3-28 08:00:02 无忧保
很多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并不熟悉。尤其是有不少参保人员担心,缴了几年、十几年的养老保险,如果参保人员还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那养老保险不是白缴了吗?未办理退休手续就已去世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可以将个人账户的钱转给其亲属吗?针对这些问题,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给出了以下答案: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其计算标准如下(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但不能将账户余额转移到他人养老保险账户。 2、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所在市州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 个月计发。 3、一次性抚恤金: 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所在市州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计发。 养老保险是对参保人员在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之后的一种保障。只要参保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丧抚待遇,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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