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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问答-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3-30 08:00:01 无忧保
  1、在什么情况下,应将自己的社保关系转移(迁出)?   答:下面任何一种情况:   (1)参保人员离开黄冈市区要到另一个社保统筹区或另外一个城市就业,将来不再回到黄冈市区就业参保的。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不在黄冈市市本级的。   2、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迁出),应具备什么条件、携带什么资料?   答:参保人员的缴费账户无欠缴费,且是暂停缴费状态。   携带资料如下: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黄冈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社保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委托单位或他人办理的,委托人须在加盖单位公章的《黄冈市市直社保关系转出申请表》或《委托书》上签字并按上指模,被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3、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迁入),应具备什么条件、携带什么资料?   答:参保人员是在职状态,且缴费账户是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携带资料如下: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若是工作调动的,应出示《调令》原件(复印件1份)。   4、如打算离开黄冈市区到其他地区就业,应该到哪个部门、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第一步:携带资料到黄冈市黄州大道9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二楼社保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接窗口办理。   若迁出医疗保险关系,应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三楼黄冈市医疗保险局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再到二楼大厅社保关系转接窗口办理。   第二步:提出(迁出)申请,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第三步:参保缴费,劳动者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社保缴费账户,办理参保缴费。   第四步:提出(迁入)申请,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持《凭证》及相关资料至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衔接(迁入)手续,后续的转接工作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用参保人员往返奔波。   5、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答:参保人员提出转移接续(迁入)申请后,从新就业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如无特殊情况,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转移接续手续,并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虽然转移了个人的缴费部分,但单位缴费只能转12%,而不是单位缴费的全部20%,是否会损害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跨统筹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解决宏观层面的资金平衡问题,这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资金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关系,所以只要你参保以后缴费年限越长,缴的钱越多,你的待遇就会越高。因为你的权益是累积计算的,所以不必担心只转了12%会对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产生不利影响,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7、本人打算返回农村,也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那么个人在城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会打水漂了吗?可以退保吗?   答:不会打水漂也不可以退保,但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若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这样在你达到规定的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更高的待遇。   (2)若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返乡的,在你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你不愿意按照职保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照职保规定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即将职保转至城乡居保)。   8、如何理解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缴费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9、如果参保人员在多个地方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该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在不同时间段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多个个人账户可合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在同一时间段内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0、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即该在哪里享受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待遇)?   答:(1)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归户籍”的原则来确定。   (2)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从长、从后、归户籍”的原则来确定。   注:①“户籍优先”:即参保人员退休前的最后就业参保缴费是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待遇领取地就在户籍所在地。   ②“从长”:即参保人员在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缴费只有一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那么待遇领取地就在这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   ③“从后”:即参保人员在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缴费有多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那么待遇领取地就在退休前的最后就业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方。   ④“归户籍”:即参保人员在非户籍地,各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那么待遇领取地就归在户籍所在地。   11、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统筹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退休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来计算的,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12、已退休现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能不能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居住地?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决定离开一个城市,将来不再回到这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当到另一个城市就业参保缴费了,请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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