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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1 08:00:01 无忧保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 4、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5、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6、 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方; 7、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 (一)一手房贷款 申请人购买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采用按揭贷款方式。 借款人办理一手房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处由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5、房管局备案的机打《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机打税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必须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放款。 借款人办理二手房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处由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5、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抵押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9、抵押房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1、申请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且此笔贷款无逾期记录。 (3)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 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置换贷款金额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①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②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2)公积金置换贷款的期限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最长不超过30年; ②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3)公积金置换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贷款担保方式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采用置业担保方式或由两个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保证人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2)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含土地证)已办结,未抵押给商业贷款银行的,直接采用抵押方式。 4、借款人办理公积金置换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和银行内部过渡账户户名及账号。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需开具单身证明),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处由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此笔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对象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 2、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 (2)在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条件; (4)所购住房须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并且项目开发单位足额缴存保证金的一手房。 3、借款人在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屋套数合并计算。 4、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结婚证(单身的需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格式见附件)。 (4)户籍地和缴存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处由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6)房管部门备案的机打《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机打税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提供的材料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6、借款人需保证其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取消其贷款资格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告知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其信用记录。 7、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亦可采用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 (五)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 1、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规定 (1)合力贷款人员范围: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包含配偶父母,下同)和子女(含配偶)。 (2)借款人确定: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贷款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3)共同借款人的条件:一是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三是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 (4)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确定。 (5)所购房屋套数的确定,以借款人房产套数为准。 (6)家庭收入的确定。以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合计确定。 (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贷款。 (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计算家庭收入和负债。考察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审查认定标准与借款人夫妻双方相同。 2、借款人办理合力贷款,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贷款申请表(收入证明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5)户籍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或配偶)与共同借款人的血缘关系证明。 对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一手房 ①房管局备案的机打《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机打税控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二手房 ①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②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抵押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抵押房屋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①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和银行内部过渡账户户名及账号。 ②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③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此笔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合同价值或成交金额、计税金额二者较低者。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不再区分夫妻双方缴存或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 (二)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50万元。 按照《关于淄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发【2009】180号)的规定,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国家“985”工程高校硕士研究生及重点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和国家“211”工程高校重点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贷款申请人需提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书或认定证明。 (2)属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需提供毕业证书、个人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录用通知以及当年人事部门下发的关于录用事业单位紧缺专业人才的通知(附录取名单)。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二)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别墅类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屋套数的确定以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为准。 (五)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能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二)对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年限进行如下调整: 1、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 2、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即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土地证上的终止日期。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一年以内和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二者晚者确定。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联合下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贷前提报材料有关标准认定方法 (一)还款能力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月收入合计计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均按借款人(含配偶)加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数计算。 3、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提供担保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视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并计算确定还款能力。其中,合力贷款的,对外担保金额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合并计算。 4、工资收入的确认原则。以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主,当职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差较大时,要求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或工资单。 (二)信用报告中逾期次数认定办法 对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显示逾期性质按如下办法认定 1、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显示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的,认定信用状况良好,准予申请贷款。 2、连续逾期三期至六期(含六期),累计逾期六期至十二期(含十二期) (1)贷款逾期性质的认定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存在连续逾期三期至六期(含六期),累计逾期六期至十二期(含十二期)的,由贷款放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还款流水,由分中心、管理部判断逾期性质并决定是否准予申请贷款。 (2)信用卡逾期性质的认定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显示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三期至六期(含六期),累计逾期六期至十二期(含十二期)的,可由借款人提供还款流水,由分中心、管理部判断逾期性质并决定是否准予申请贷款。 因拖欠年费造成逾期的,由信用卡发卡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确属年费拖欠的,可以准予申请贷款。 3、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累计逾期十二期以上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中显示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累计逾期十二期以上的,不得准予申请贷款。 (三)对外担保的审查 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尚未解除且所担保贷款出现严重不良记录(所担保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五级分类法”确定的风险等级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追加保证人的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缴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单身职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追加一个保证人。保证人必须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具有淄博市本地户口、收入稳定且信用良好的在职职工。 (五)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有关问题确定 1、当夫妻共有时,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以房屋总价计算可贷金额。 2、非夫妻共有时,买受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来计算可贷金额。合力贷款购房,共有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为共同借款人的,以房屋总价计算可贷金额。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有最近六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缴存额。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该套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办理购房提取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均须至少有最近六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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