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伤保险知识问答-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三、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审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经审批安装配置伤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伤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八、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工伤医疗不能使用医保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垫付现金。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十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支付准标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十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十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本人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本人工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
十八、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如何申请审批?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当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三级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需提交:1.《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审批表》(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医院医保科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2.《工伤认定书》。
未经审批自行转诊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十九、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如何申请审批?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当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市级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需提交:1.《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审批表》(由就诊医院填写相关内容,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治疗意见,医院医保科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2.《工伤认定书》。
未经审批自行就诊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工伤职工需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如何申请审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需提交:1.《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审批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相关内容,注明配置的辅助器具型号,配置机构医保科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2.《工伤认定书》。
未经审批自行安装配置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一、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那些材料?
1.《桂林市工伤保险费用报销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门诊发票(原件)以及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无病历的发票不予报销;
4.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和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属旧伤复发及配置辅助器具者,需提供《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审批表》(已审批);
6.转诊转院者需提供《桂林市工伤保险医疗审批表》(已审批);
7.如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已审批)的交通费,需提供与出入院日期、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原件);
8.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需填写《桂林市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申请工伤伤残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1.《桂林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伤残等级鉴定表》(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需提供交通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或复印件);
7.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及单位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三、申请工亡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1.《桂林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银行卡或存折(原件或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职工因工死亡有供养亲属的另须提供:(1)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工资册;(2)《桂林市工伤保险职工工亡抚养人员待遇审批表》;(3)供养人员相关资料:供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户口本、出生证、单位职工供养亲属档案等);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城镇社区以上的政府部门、乡、镇以上政府开具);生存证明(乡、镇户籍部门、社区开具,并由户籍所在派出所盖章);被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被供养亲属的工商银行卡或存折。(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十五、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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