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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2 08:00:07 无忧保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方式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雇用农民工的城镇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生效的当月起,为其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 用工单位确有困难暂时不能给农民工办理“统账结合”方式医疗保险的,在征得农民工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单建统筹。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为其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并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参保农民工与同期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一样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 2.当期住院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每人426元的年缴费标准(注:含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该标准今后可能适当调整),为其雇用的农民工缴纳医保费,参保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农民工自参保生效的次月起,在缴费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人员的住院费报销办法支付。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主体 1.按“统帐结合”方式参保的,农民工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计算;用工单位按农民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5%按月缴费。 2.按“单建统筹”和“当期住院保险”方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农民工转换险种及缴费年限折算 参加“当期住院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转换为“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方式。其中: 1.“当期住院保险”转换为“单建统筹”方式的,每2年连续缴费年限可折算为1年“单建统筹”缴费年限;转换为“统帐结合”方式的,每3年连续缴费年限可折算为1年“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为“单建统筹”方式的,每3年连续缴费年限可折算为1年“单建统筹”缴费年限;转换为“统帐结合”方式的,每4年连续缴费年限可折算为1年“统账结合”缴费年限。 折算年限后需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医保费的,其补费标准按补费当时同类人员的平均缴费标准计算。 2.“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转换为“当期住院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按折算比例反换算。 五、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应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有效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雇用农民工的有效身份证、近期彩色1寸白底免冠照片2张,除照片外,其余资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的“非城镇户籍”身份、劳动关系及相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由用工单位负责。 六、用工单位欠费期间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规定 用工单位欠费期间,其农民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用工单位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七、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因此引发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未与正规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我市城区从事有收入的职业的其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按自愿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方式(即:“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当期住院保险”、“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结算 参保农民工和其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结算的具体要求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规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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