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答(一)-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市政府近期修订出台了《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下面,就新《办法》中职工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1、问: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怎样调整?为什么要这样调整?
答: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作了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调整为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办法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调整费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多年来,我市城区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一直低于全省各市州(全省各市用人单位缴费为8%,我市为7%),统筹基金结余低于其他市州。近年来,为了缓解经济下行给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带来的压力,在全省各市州未下调费率情况下,我市先后两次下调费率(2010.7-2012.6下调为6%;2013.7-2014.6下调为6.5%)。
国家规定,医保政策由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基金运行状况制定和调整。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我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水平。
2、问: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办法》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即大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0年。
(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同时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能互认。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将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进行了统一。
3、问:新《办法》将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有什么区别?
答:新《办法》中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按规定补缴后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以及从本统筹地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同时规定,缴费中断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个人帐户。
4、问:新《办法》对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清算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办法》对将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作了更加人性化的调整。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这样调整后加大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缴费方式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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