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答(二)-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5、问: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办法》规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这样调整后,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至终身的规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负担,而且解决了以往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继续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在职工即将退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
6、问:新《办法》实施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规定,在职人员(含已退休但未进行医疗保险清算的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底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按照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比例分配个人账户
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的变化是退休但未进行医保清算的人员,如果选择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则按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
7、问:在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方面,新《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转移予以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转移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了具体明确,即本统筹区域内互转的(宜昌城区及县市之间转移),缴费年限可互认;本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这是新《办法》对原办法的突破。
8、问:新《办法》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新《办法》除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年限、清算补缴方式、宜昌市范围内的缴费年限互认等内容。
在缴费年限方面,新《办法》对参保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进行了统一,不仅改变了过去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认“连续”不认“累计”的规定,对于在职期间中断缴费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补缴,而且将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从原来的2003年元月1日放宽到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之日。以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就提前到了2000年12月1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了25个月的缴费年限。
在清算补缴方面,新《办法》不仅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市范围内参保缴费的年限,可以相互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增加了“缴费中断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等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办法》提供了一次性补缴和继续缴费两种可选择的清算补缴方式,选择性更强、方式也更灵活。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调整并明确了一次性清算的标准,将过去的“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按每年增长10%计算,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调整后的清算标准不但更加直观,方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理解,而且费用方面也更加惠民。以2014年度为例,我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按旧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需67399元,按新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只需33030元。
9、问:新《办法》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个人无需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所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规定,统一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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