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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转移接续篇)-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3 08:00:01 无忧保
  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转移接续篇)   1、参保人发生户籍迁移应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结算。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接续   (1)、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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