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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社会保险解读之城乡居民养老篇-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一、政策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是由政府组织主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历程上,城乡居保制度是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全省统一的居民养老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   四、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激励措施   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在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出资,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7月起为每人每月80元,2015年7月起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八、个人账户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十、养老金待遇实例   城乡居保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例:李某按照每年48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60元,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80+60)元×15年=81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发系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80元,则李某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00元÷139)=80元+58.2元=138.2元,发放终身。   十一、丧葬补贴   参保人死亡的,可向其家属发放不少于10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十二、特殊人群参保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至年满60周岁。   十三、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十四、个人账户处理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五、制度衔接   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镇职保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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