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1、用人单位申报备案享受待遇流程   一、服务对象:全市各用人单位。   二、工作时限:每月1-10日受理用人单位申报。   三、工作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8第258号令。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   (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8月11日通过)。   (四)《社会保险法》2012年10月28日。   四、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于每月1至10日到待遇审批申报窗口办理申报备案。   (二)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   (四)申报失业人员明细表(电子文档)   原用人单位须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中心。   2、生育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服务对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   二、工作时限:即时受理,于生育之后提供申报材料,次月将生育补助金打入失业金银行卡内。   三、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通过)。   四、发放标准:发给相当于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人员本人或家属在生育前一个月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管理局待遇审批申报窗口进行申请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生育后由本人或家属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及父母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到失业保险局待遇审批申报窗口进行办理。   3、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流程   一、服务对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二、工作时限:即时受理,于申请次月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打入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内。   三、工作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8第258号令。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四)(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45号。   四、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4000元,如有供养人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怃恤金6000元。   五、提供以下材料:   家属在7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证明、   注销户口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局待遇审批申报窗口申报。   按户口如有供养人的,需提供供养人户口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   供养人的认定:同一户口上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收入、没有劳动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不满16周岁的子女。离异的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作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4、失业人员待遇异地转出,异地转入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异地转出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每月7日前报稽核科,稽核完后报财审科。   失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帐户、开户银行;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本人户口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异地转入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每月7日前报稽核科,稽核完后报财审科。   失业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迁出地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     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程序:   1、     转入钱到失业保险帐户后即可办理   2、     携带申请材料到待遇审批科办理   3、     本人须到一站式业务厅办理失业登记   5、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确定每个人应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2、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3、丧葬费、抚恤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怃恤金6000元,丧葬费标准:4000元。   4、接续80%: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计发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7、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标签:   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