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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一、参保范围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应缴费=缴费基数×费率×应缴月数 (一)缴费基数 1.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在60%-300%之间的据实作为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100%作为缴费基数。 (二)费率 1.单位从业人员:总费率28%,其中单位承担20%、从业人员承担8%。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总费率2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承担12%、从业人员承担8%。 3.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 举例测算:如要计算2014年的缴费,就要以2013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682元为参照。 参保  主体 员工实际工资 缴费基数(工资数)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8%×12月 企业承担=缴费基数×20%(费率)×12月 个人承担=缴费基数×8%(费率)×12月 企业  职工 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2209×28%×12=7422.24元 2209×20%×12=5301.6元 2209×8%×12=2120.64元 在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至3倍之间的 按实际工资计 实际工资×28%×12 实际工资×20%×12 实际工资×8%×12 高于或等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 按社平的300%计(11046元) 11046×28%×12=37114.56元 11046×20%×12=26510.4元 11046×8%×12=10604.16元     参保  主体 员工实际工资 缴费基数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0%×12月 业主承担=缴费基数×12%(费率)×12月 个人承担=缴费基数×8%(费率)×12月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不论员工实际工资是多少,可自主选择按上年度全省社平40%、60%、100%三个档次缴费 按社平的40%计(1473元) 1473×20%×12=3535.2元 1473×12%×12=2121.12元 1473×8%×12=1414.08元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2209×20%×12=5301.6元 2209×12%×12=3180.96元 2209×8%×12=2120.64元 按社平的100%计(3682元) 3682×20%×12=8836.8元 3682×12%×12=5302.08元 3682×8%×12=3534.72元   参保主体 缴费基数 年应缴费总额=缴费基数×费率20%×12月 灵活就业人员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按社平的40%计(1473元) 1473×20%×12=3535.2元 按社平的60%计(2209元) 2209×20%×12=5301.6元 按社平的100%计(3682元) 3682×20%×12=8836.8元 三、领取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待遇计算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云政发〔2006〕139号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组成。计算公式为:   (1)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云政发〔2006〕139号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1×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如原统筹经办机构只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但未明确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转移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 五、相关政策文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2. 《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 3.《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六、参保业务办理 1.单位用工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昭通市社保局办理昭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市直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经昭通市市直部门批准成立单位)、外地驻昭机构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 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在注册地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具有城镇户籍及《云南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可在居住地参保。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1.省内流动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流程: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通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通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后,返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此表必须交到新参保经办机构 2.跨省流动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流程: 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时,应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交新参保地审核接收。                       附:昭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经办机构电话 县区 电话 市本级 2128576、2128420(在职参保) 2123524(计算、发放退休待遇) 市人社局养老科: 2121561(审核退休) 昭阳区 2121078 鲁甸县 8124783 巧家县 7122919 盐津县 6631673 大关县 5620877 永善县 4124073 绥江县 7622864 镇雄县 3122442 彝良县 5121040 威信县 6121658 水富县 863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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