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伤待遇申报及核发业务操作规程-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号令)
5.《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发生工伤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四、受理材料
1.基本材料:
1.1《清远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2《清远市工伤事故申报表》;
1.3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1.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
2.其他材料:
2.1申报工伤医疗费用需提供:
2.1.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单据、费用清单;
2.1.2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
2.2申报供养亲属待遇的提供:
2.2.1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2供养关系证明,享受供养待遇人员在指定金融机构开户的储蓄存折或借记卡的账号(卡号)复印件;
2.3已评定伤残等级的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书原件;
2.4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2.5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6属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2.7经同意的《清远市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清远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2.8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2.9如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相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赔付情况书面证明材料;
2.10单位首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或修改单位划拨账户的,提供单位账户书面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对申报工伤材料初审无误予以通过后,出具《工伤待遇受理回执》交申办人,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医审岗位。初审不通过的,出具《工伤待遇不受理告知书》。
2.医审岗位对申报的工伤材料审核无误予以通过后,在《工伤保险费用报销审核表》上填写审核结果,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受理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受理岗位根据医审岗位审核结果进行信息录入,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审核岗位。
4.审核无误予以通过后移交复核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5.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加具意见。社保部门、申办人各执一份,复核不通过的逐级退回。
6.复核岗位每月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台账。
7.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六、注意事项
1.受理岗位在受理时,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参保缴费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医疗费用单据发生时间等内容;
2.医审岗位审查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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