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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