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办事项目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5、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申办条件
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人员,并被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2、《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工申4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3、《协议书》一式二份,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本人签字并盖章。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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