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9、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10、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申办条件
1、职工因工死亡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以及证明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4、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5、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携带生活来源的证明;
(2)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通过高考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供养亲属需分账户支付的,需携带供养亲属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的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复印件(银行账户范围同上述第4条)。
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8、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9、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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