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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能否办理退保手续?-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所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3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能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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