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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不应成为拒缴养老保险金的理由-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9 08:00:02 无忧保
  【相关法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情】   王某是某乡镇机械厂职工,1997年已满55周岁的他,向单位领导申请办理了内退。2002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无法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原来这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王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你是内退人员,早就已经退休了,还办什么养老保险,对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王某无奈,找到县劳动监察支队,要求监察处理。   【点评】   这些年来,一些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对企业一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退,内退待遇当然由企业支付。“内退”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企业行为,而不是一种政府的行为。从实质上讲,内退职工还是企业的职工,只是没有工作岗位,与在岗职工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的规定,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案中,王某在单位内退后,仍然是企业职工,企业应该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企业应该为王某补缴他内退几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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