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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所有用人单位须缴纳生育保险

2017-04-11 08:00:02 无忧保
昨天(21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和市人社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就10月1日起实施的《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据了解,我市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吴奎介绍说,这次新的《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市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成覆盖全市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将实行动态调整。“这是新政策的第二个亮点,今后,市人社局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吴奎表示,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政策全市统一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筹层次的提高,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增强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这是新政第三个亮点。”吴奎表示。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哪几部分?据吴奎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据介绍,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某单位今天缴纳生育保险,明天就有职工生育,那么该职工将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这两笔费用将在某单位连续缴费达到10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吴奎解释说。 有记者问:无准生证的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副局长顾红榜介绍说,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享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与原规定相比,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这是新政第四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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