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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股票投资比例和蓝筹投资比例从10%和40%恢复至股灾前的5%和30%,面对险资投资新政规定可以看出险资退出救市政策,监管收紧的信号明显。
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在偿付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通知》立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加强对保险资金举牌、重大股票投资和收购行为的信息披露及报备流程监管;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保险资金举牌和重大股票投资行为,规范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实际上,新规旨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的行为和方式,防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
险资监管从紧从严
《通知》依据投资比例等界定险资股票投资行为,一般股票投资(低于20%)、重大股票投资(不低于20%)和上市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对不同投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递进的办法:一般股票投资不涉及举牌重视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大于100%),涉及举牌增加信披和事后报告,重大投资事后备案,收购行为事前核准。
而且,《通知》对不同投资行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差异性规定,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使用保费,重大股票投资行为超过20%需使用自有资金,收购需使用自有资金;此外,还对不同投资行为行业选择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不做行业约束,上市公司收购限于保险及相关产业和非保险金融行业。
为控制集中度风险,《通知》恢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约束,单一股票投资比例和蓝筹投资比例从10%、40%恢复至股灾前的5%、30%,且明确两年的调整时限;禁止监管规避,严格约束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行为。
监管新规明晰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权限,树立险资“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理念,加强对重大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披和监管要求,对保险资金一般股票投资影响不大,但对重大投资和收购约束较重。考虑前期部分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采用保险保费账户投资及保监会对重大股权备案材料和收购行为核准影响较大,预期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短期影响较大;而单一蓝筹股和投资比重超限制规模占比在1%左右,考虑两年调整期,其实际调整对二级市场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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