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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时效是多久?保险诉讼时效过后还能申请理赔吗?小编为您提供最新保险诉讼时效是多久相关资讯查询
2012年1月,郑先生驾车载着朋友小兰出行,途中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兰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与郑先生分别承担主要、次要责任。因牙齿受伤较严重,小兰断断续续一直在治疗,到去年7月才确定赔偿金额。经与事故中各方协商,郑先生最终承担近7000元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6000余元。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对方拒绝,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于2012年,已过诉讼时效。郑先生诉诸法庭,法院近日审理认定险企拒赔理由不成立,判令其向郑先生赔偿。
关于保险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一般保险事故的诉讼时效即照此基本准则执行,即“二年为限,过期作废”。
例如,某纺织公司为其名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2010年4月,司机王某驾驶货车出行,与他人的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6月,纺织公司将两车修理完毕并支付修理费,却未及时申请理赔。时间来到2013年7月,因险企认为车损险已过诉讼时效,拒绝理赔,纺织公司诉诸法庭。结果,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车损险诉讼时效为二年(从车辆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既然纺织公司2010年6月就已确定车损,早该在2012年6月前起诉。而今二年期限已过,险企确可拒赔。
瞧,这就是对保险法规“钻研不精”,未把握好诉讼时效,以致索赔无门的典型事例。不过,尽管《保险法》对于寿险以外其他险种的诉讼时效明确为二年,但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点,并不一概而论,还须根据不同情况,区别看待。拿郑先生来说,法院指出,他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中的“保险事故”,应理解为事故中各项损失确定之后,即郑先生基于交通事故法律赔偿责任确定后的险企拒赔之日,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由此,交通事故发生于2012年1月,而郑先生须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于2015年7月,彼时他向险企索赔遭拒,“保险事故”方才发生,是二年诉讼效的“起算点”。故法院判令险企赔偿,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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