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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认定新消息:正研究认定细则予以规范

2017-10-0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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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中晕倒两天后离世,因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工伤,双方对簿公堂,家属败诉。这件事引起广泛关注。

  小编19日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此前我省许多地方都出现过类似工伤认定争议。比如,东台市一家大型服装厂缝纫工张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医院在48小时之内抢救出现脑死亡,经与家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服装厂认为家属是为获得工伤赔偿主动放弃治疗,但当地人社部门依据医院提供的病例和宣布死亡实际时间认定张某属于工伤。

  对于48小时之内的工伤认定,目前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三种视同工伤情形: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多在第一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列出三种视同工伤情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南京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总要有一个工伤保护内和保护外的时间节点,但无论哪个时间,总会有人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为进一步消除争议,人社部曾转发吉林市一个48小时工伤争议的典型案例。吉林市卫计委科员孙某在单位参加会议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于4天后宣布临床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判决。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人社部特别说明,虽然该案中医院出具的病例资料能够证明实际有效医疗在48小时内已结束,亲属是否选择放弃治疗不会影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实际时间超过48小时,这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内容相违背。虽然家属和医院的人道诉求是正当的,但工伤认定的判断不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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