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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 应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7-10-0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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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陈某早上骑电动车上班,在某路口过红绿灯时与一辆冲红灯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内脏受损。陈某经医院救治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三个月。2016年7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陈某与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陈某派遣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临时性装配工工作,为期半年。

  2016年3月,陈某早上骑电动车上班,在某路口过红绿灯时与一辆冲红灯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内脏受损。陈某经医院救治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三个月。2016年7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同年8月劳动部门作出“视为工伤”“停职留薪期4个月”“伤残等级7级”等工伤认定结论。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均未向陈某支付医疗费、工资、工伤待遇。据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与陈某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陈某前两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2016年9月,陈某以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请求两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费、停职留薪期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25万多元。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梁景辉律师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首先,我们来理清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是陈某的用人单位,电子公司是陈某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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