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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与商业、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相互保险的优劣势

2017-10-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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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内兴起了一股“相互保险热”浪潮,诸多企业、公司纷纷加入申请相互保险组织牌照的行列,国内众多关注保险行业的民众也对相互保险议论纷纷,相互保险的知名度迅速提高,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相互保险究竟是什么,相互保险与国内现有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本文在简单介绍国内相互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实行办法》,介绍了相互保险的具体运营机制,分析了相互保险与现有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之间的区别,并进一步对相互保险组织运营方式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深入分析。

  发展现状

  相互保险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当今全球保险市场上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据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International Coor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ICMIF)统计,2007年至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7.8%,而同期保险业总体增长11. 2%;2013年相互保险保费收入为1. 26万亿美元,总资产为7. 8万亿美元,投保人(或会员数)高达 9. 15亿人次,超过5000家相互保险组织共招募了110万名员工,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为27. 3%,而中国的市场份额仅为0.3%左右。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在国内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快发展相互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2015年1月保监会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旨在“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2015年6月,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政策红利使得相互保险迎来了“井喷式”发展,据《中国保险报》统计,截至2015年11月6日,共有21家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互保险组织筹建申请。2016年6月22日,保监会正式宣布批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相互人寿保险社及汇友建工相互保险社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即将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

  运营机制

  《试行办法》就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架构、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以及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全方面多维度的界定,根据《试行办法》归纳得出了下述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机制。

  根据《试行办法》,从微观层面上,对相互保险的组织架构逐一进行以下解释分析:

  

(1)组织会员,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参与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分享盈余的权利,享受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2)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薪酬的权利。

  (3)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决策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被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

  (4)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组织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有权提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5)资金托管,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实行全托管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标准指定资金托管方,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托管方需要向董(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并受到会员(代表)大会和监管会的监督。

  与国内现有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区别

  相互保险与国内现有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关系上。国内主流的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完全分离,购买国内现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投保人只有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义务,并不具备其他权利,被保险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相互保险组织带有自保性质,购买相互保险的投保人,会自动成为组织会员,享有参与组织管理监督的权利,其核心理念是“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组织盈余由会员共同分享,而发生赔付事件时,赔付额由组织会员在有限额度下共同承担,此外,相互保险的投保人也是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人和监督人,能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司的各项事务,与相互保险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紧密。

 

 优劣势分析

  相互保险较之其他保险形式具有天然的低成本优势,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没有公司盈利和股东分红的压力,投保人作为组织的管理经营者在进行组织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组织会员的相关利益;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运营机制使得组织内部运营情况时刻暴露在“阳光”下,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事件的发生,降低了组织的赔付额,进而降低了组织的保费水平,也即降低了融资成本。

  相互保险较之其他保险形式的劣势也很明显,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的提供者并不是公司的所有人,不能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募集资本,资金持有者的出资意愿弱,导致相互保险组织面临募资难问题;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是建立在组织成员彼此熟识的基础上的,组织成员的骗保成本十分高昂,而随着相互保险组织规模的扩大,跨区域相互保险组织的出现,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再密切,导致骗保成本降低,骗保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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