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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如何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2017-10-1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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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新宠。这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这种新类型的保险产品一旦收益未能达到投保人的心理预期,极易引发类似下述案件的纠纷。

  为应对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请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来讲讲——

  案例

  2011年6月,罗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每年向罗某分配红利。罗某因对红利数额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称销售人员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诺清单”,对奖金、收益及利息等作出了承诺,且承诺的金额高于其实际获得的红利。但由于该“承诺清单”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没有保险公司的签章,法院最终未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与提示:

  一切应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除经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包括销售人员)作出的与正式合同约定相悖的承诺均无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

  等风险和特点(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设有犹豫期(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到20日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而“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需慎重。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链接 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2015赔付案例

  被保险人李某,男,于2015年1月在中国人寿投保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

  被保险人于2015年5月8日因病猝死。5月23日保险公司接到权益人理赔申请后,快速开展调查、核实事故情况,仅在3个工作日完成结案,及时赔付被保险人身故疾病保险金共计117.8万元。

  被保险人邹某,男,于200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先后在中国人寿投保国寿鸿祥两全保险(2003版分红型)、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等险种。

  被保险人于2015年2月1日因肺癌伴颈胸部淋巴结转移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身故。因案件事实清楚,申请资料齐备,保险公司在2月25日接到权益人申请后,启动理赔绿色通道开展事故核查工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赔付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共计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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