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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2017-10-17 10:43:2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个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以上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提供转出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入

  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出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核对无误后,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或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军队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军队财务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军人退出现役时,安置在市本级用人单位就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本人或接收安置单位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保险关系转移资料;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市社保局受理,在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出

  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3.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b.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c.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b.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c.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d.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e.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b.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c.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a.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b.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c.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d.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e.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开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失业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2.转入地社保局依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办结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退役军人在市本级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3)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2.转入地社保局依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办结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出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地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窗口申请开具 “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部门提交“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3.转出地社保局依据“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办理中止参保手续,生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交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年限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核对无误后,办结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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