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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人员仍适用工伤保险

2018-09-0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2013年,魏女士以王某某的身份在嘉定一家公司谋得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2014年3月的某天清晨,魏女士在前往公司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击,不幸当场死亡。人社部门以“超过55岁”为由不认定工伤。嘉定区法院向人社部门释明法规,魏女士最终被认定确属因工伤亡。下面由为您介绍超龄务工人员仍适用工伤保险相关内容。

年近六旬的魏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人社部门以“超过55岁”为由不认定工伤。近日,嘉定区法院向人社部门释明法规,魏女士最终被认定确属因工伤亡。2013年,魏女士以王某某的身份在嘉定一家公司谋得一份保洁员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2014年3月的某天清晨,魏女士在前往公司的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击,不幸当场死亡。 魏女士的儿子秦先生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公司方面给予配合。但魏女士所在公司指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不招录55岁以上的保洁员,而在2013年魏女士入职时,其真实年龄已超过这一年龄限制。公司认为,魏女士系假冒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故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人社部门向秦先生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这样的认定结果,秦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诉讼中人社部门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工人满50周岁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而魏女士被公司录用时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秦先生则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发现,魏女士同王某某在面貌、年龄上都有较大的差距,可见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从秦先生提供的工资和考勤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魏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向人社部门进行释明,并积极协调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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