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无忧保案例】
在北京注册的一家公司在外地设有办事处。该公司办事处的大部分员工平时都居住在该公司办事处内。小张是当地居民,被公司招用,是办事处业务员,主要从事联系业务、销售、协调安装工程现场等工作。因家住在离办事处较远的地方,所以平时也居住在办事处提供的宿舍。前不久,小张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该公司给一家超市安装遮阳棚工程。2007年11月13日晚,小张完成工地工作任务后,搭乘工地临时工驾驶的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小张为工伤。单位不服上诉,那我们怎么来分析这种情况呢?
观点一:小张虽是当地人,但是其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在公司办事处的所有工作都属于因工外出,故小张所受的事故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小张虽在公司办事处有宿舍,但自己有家,且有时候也到工地上工作,因此,工地也可视为工作场所,故事发当日在工地结束工作后直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无忧保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选择适用的条款。单位在外地设立的办事处,在办事处所在地招用的本地人员,在办公场所内工作,原则上不属于因公外出,但小张当天从办事处去工地属于因工外出,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同时事发当日在工地结束工作后直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工作性质,工地可视为工作场所之一,也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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