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不缴费即为中断缴费。按照此规定,档案托管等人员于7月1日后再缴费即视为中断,并会产生3个月的医保免责期,在这3个月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住院费用的,即使补缴也不能报销。
“就目前的缴费情况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档案托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未进行缴费。”该负责人说,按照以往的情形,很多人会选择在最后两三天的时间里扎堆办理,导致经办业务量大幅增加,甚至还会有不了解政策的人员超时缴费,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这名负责人提醒这部分缴费人员,应该在最后几天里抓紧时间办理,并且参保后一定不要轻易放弃其连续性。
【热线回音】
1、刘先生 我在去济南工作前曾在威海工作过,并且缴纳了一年多的社保费。现在,济南的新单位想为我缴纳社保费,我应该如何才能把威海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济南,都需要哪些手续?
市社保服务中心征缴科徐科长回复 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养老保险个人手册到威海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上述凭证提供济南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后,就可以将威海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济南了。
2、孙先生 我对象目前没有工作,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过我已经缴纳了多年的社保费,请问,我对象生孩子时能否使用男方缴纳的生育保险报销?如果可以报销,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市社保服务中心生育科曲女士回复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报销时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3、李女士 我参加了生育保险,也连续足额缴纳了费用。之前,我在市妇女儿童医院办理了流产的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完流产手术,现在想申领生育津贴,不知道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应该何时领取?
市社保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王科长回复 威海市市直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20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审核手续,20日以后通过网上银行将符合规定的相关待遇汇入职工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内。请你持以下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身份证、结婚证、怀孕流产证明、发票清单、社保卡。
4、刘先生 辞职后,原单位只是将我的社保关系转了出来,但是没有把去年缴纳社保费的清单给我,我想咨询一下,缴费清单对以后退休有影响吗?
市社保服务中心征缴科于科长回复 社保缴费个人帐户清单,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是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凭据,因此,对参保人员比较重要。如果你的个人账户清单单位已经丢失,可以由单位出具丢失的证明,您本人持证明和社保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打印。
【知识窗】
1、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内容,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确认。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2、违反社会保险权益保密义务的情形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2)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3)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4)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5)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是每人每月730元(2012年7月1日调整,此前的调整情况是:2007年4月之前277.5元,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333元,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80元,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420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51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600元,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为730元)。
4、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定额结算是怎样规定的
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尿毒症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参保职工的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负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参保人员伴有其他疾病时,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项目包括:血液透析费、药物及化验费。血液透析费包括:透析器、血路管、穿刺针、透析治疗包、透析液、生理盐水、肝素等。药物及化验费包括: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铁剂、化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