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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

2016-10-05 08:00:09 无忧保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建金〔2015〕1号)等有关文件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精神,现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各级财政、各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按月缴存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确保广大缴存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在遵循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支取业务。
(一)购买一手房。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集资建房(统建住房)购房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5)住建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集资建房(统建住房认证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支付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房租。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每年提取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市场租赁价20000元。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4)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申请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入承租人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账户中。
2、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房屋所在地社区或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缴纳租金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5)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归还住房贷款。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按月办理转账冲还贷款(转入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还款专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金额,可以提取至贷款结清。
1、办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2、办理辖区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所需要件:
(1)单位审核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五)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可提取自己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外,同时还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提供必备的购房要件的同时,还需提供由公证机关出具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
三、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贷款业务:
(一)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然首次贷款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仅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对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以前的25万元调整到35万元以内;对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以前的30万元调整到40万元以内。
(五)为满足各群体的还款需求,减轻贷款户的还款压力,延长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还款期限由以前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
(六)购买、翻建、建造自建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
(七)异地购买自住住房需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提供就业地自己名下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如抵押物评估价值不能满足贷款金额需求,可提供他人产权明晰的房产补充作抵押,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公证抵押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或配偶均无自己名下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可用他人产权明晰的房产作低押,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公证抵押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信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政策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改革、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协调住房保障措施,采用经济手段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等,切实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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