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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江苏省7月1号开始实施保险欠费的相关条

2016-10-12 08:00:12 无忧保
为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

对于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就是属于极度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过地税机关和社保办商定后,可将其向社会媒体曝光和公开,同时还可以将其纳入省级市级的黑名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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