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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19 参保工伤人员死亡待遇

2016-10-19 08:00:16 无忧保

一、范围对象

    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参保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一)职工因工死亡后,单位(社区)经办人应在工伤人员死亡当月携上述材料先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用工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工伤死亡申报手续。

    (二)然后单位经办人填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盖单位公章)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因工死亡待遇审核结付手续。

    四、受理地点

    职工结算待遇时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姑苏区参保单位至市社保中心办理)。

五、受理时限

每月13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七、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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