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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攀枝花市为城镇高龄低收入困难群体给出特殊政策

2016-10-29 08:00:12 无忧保
为全力构建和谐幸福攀枝花,有效帮助解决攀枝花市城镇高龄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于去年底联合给出特殊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低一次性缴纳38400元养老金和27000元医疗保险金,方可按照职工退休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一、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一)凡在11月20日前具有攀枝花市城镇户籍(含返城知青),曾与攀枝花市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一次性趸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1413.4元。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自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
(三)上述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均记载为0.6和15年。
(四)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应由超龄人员个人筹集。对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超龄人员,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在初次缴纳不低于40%的应缴费用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后续缴费协议书》,在3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原所享受的低保待遇3年内不变,期满后按低保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认定,具有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知青工龄和军龄(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除外)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符合《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军队退役人员,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后,大于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与最低劳动年龄差距的,应予以清理。
(六)超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和享受的调待政策与2010年正常退休的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缴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由养老关系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档案资料集中交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由其组织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此次不再受理原2008年和2011年已解决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二、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保险遗留问题
(一)凡在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含返城知青),曾与我市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费可自愿一次性趸交37000元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其中:在本通知印发实施时及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自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0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27000元。
(二)上述人员中,已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并退休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自愿申请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方式。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不足上述缴费标准的,由个人补足到上述缴费标准;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高于上述缴费标准的,视情况区别处理。一是参保后尚未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待遇的,可将原个人缴费高于上述缴费标准的部分划入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账户;二是参保后已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待遇的,不再清算,可直接转换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
(三)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参保并足额缴纳医保费或转换参保方式后,从次月起按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新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设置一年的免付期。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的80%为基数配置。
三、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养老、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问题
(一)已参加攀枝花市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在本通知印发实施前,有中断缴费的人员,可采取补缴历年中断缴费的方式,解决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中断缴费问题。
(二)上述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到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中断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到1.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对于补缴的滞纳金超过本息之和一倍以上(含一倍)的,按本息之和的一倍收取,低于一倍的,按实际金额收取。补费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应继续正常缴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上述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含“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下同)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到本人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中断当年度缴纳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中断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如补缴的滞纳金超过本息和一倍以上(含一倍)的,按本息和的一倍收取;低于一倍的,按实际金额收取。其中,中断缴费1年以内的,自补费生效之日起发生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1年及以上的,住院医疗待遇设置6个月的免付期。
(四)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困难的人员,可凭《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证明材料,到本人社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养老或医疗保险费,并免收取滞纳金。
(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由补费人员自行筹集。其中,符合《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的,可从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按《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六)原已按有关政策办理了补费或已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重新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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