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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行为多部门联合出击严打社保诈骗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2016-11-22 08:00:16 无忧保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出新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骗保行为视同诈骗,骗保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自我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以来,骗保行为屡有发生,尽管社保部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但缺少了法律的支持,基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相信有了法律武器,有关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便可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骗保行为,只有清除了社保蛀虫,才能维护好参保人的正当权益。

此 次诈骗罪的最新解释解决了骗保处罚仅停留在经济层面的问题。根据最新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今后骗保2000元,或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骗保20万元以上,或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标签:   社保社保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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