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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记账生育费 “生育保险”要先买满1年

2016-12-11 08:00:12 无忧保

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

需先垫付再报销

《规定》要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其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015年为过渡期

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在深圳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我市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这意味着将2015年作为过渡期,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规定》 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 的要求。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规定》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设定1年的过渡期,避免因为执行《规定》产生“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标签:   生育保险生育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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