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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14 参保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7-01-02 08:00:16 无忧保

 

一、范围对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结算到账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复印件;

    (三)《离职申请》(工伤职工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四)工伤职工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到期或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单位盖公章),并携带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外)没有结付到用人单位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社会保险关系,应当为工伤职工继续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每月月底之前办妥相关手续,打印出《苏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表》给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于次月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四、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五、受理时限

    每月16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予以办结。

    七、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标签:   工伤医疗医疗补助工伤医疗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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