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规定,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也有所不同。凡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人数为1-4级伤残职工有3103人,享受生活护理费有698人,供养亲属有2813人。预计需用资金1448万元。
为便于参加社会统筹人员了解详情,新疆人社厅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种情况,分别算了一笔账:
伤残津贴:2014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额为315元,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591元,即:49591÷12-3817元),此次调整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额315元为基数进行调整(下同)——按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享受比例,从2013年1月1日起,1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284元(315×90%),2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268元(315×85%),3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252元(315×80%,4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236元(315×75%),5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221元(315×70%),6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应增加189元(315×60%)。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享受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2014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应增加158元(315×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应增加126元(315×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应增加95元(315×30%)。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2014年,配偶每人每月应增加126元(315×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应增加95元(315×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2(3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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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特点是: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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