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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保险2014最新政策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我省打通“职保”“居保”互转通道,“职保”缴费、待遇标准都高于“居保”   退休前,既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该如何领取养老金?昨日,省人社厅出台湖北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意见,这意味着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制度衔接渠道打通,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如何保农民工利益?   打通两种养老保险衔接渠道   8月中旬,安陆市的刘祥军先生向省人社厅电话咨询,他原在安陆铝厂做事,厂里为他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乡务农,村里则给他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还是按城乡居民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这是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接到的首例制度衔接咨询电话。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7月底,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达3472.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42.9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30万人。在上述参保人员中,像刘祥军反映的类似情况占一定的比例。   目前,在参加不同养老保险人员中,农民工是主体。每年国内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国家衔接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这些群体的后顾之忧。   我省衔接意见进一步规定,参保人员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两种保险可否同时享受?   两者只能选其一鼓励“就高不就低”   像刘祥军那样,在城市参加了“职保”,又在老家同时参加了“居保”,那么他是否两种待遇都可以享受?我省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指出,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职保”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居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要退还;对于未享受“居保”待遇的人,终止“居保”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居保”待遇领取手续,但“职保”关系未作处理的人,本人选择参加“职保”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居保”待遇的,要终止“职保”关系,并将“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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